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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月1日起可查詢監測數據對象: |
(一)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2,000立方公尺 以上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二)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0立方公尺 以上之發電廠以外之事業。 |
(三) |
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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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1日起可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 |
(一)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5,000立方公尺 以上、未達 15,000立方公尺 之事業。 |
(二) |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立方公尺 以上、未達 2,000立方公尺 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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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7月1日起可再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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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1日起可再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5,000立方公尺以上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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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1日起可再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