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 連線對象與規定
連線對象與規定

一、監測數據公開對象與日期
104年1月1日起可查詢監測數據對象:
(一)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2,000立方公尺 以上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二)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0立方公尺 以上之發電廠以外之事業。
(三) 發電廠,且有排放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
106年1月1日起可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
(一)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5,000立方公尺 以上、未達 15,000立方公尺 之事業。
(二)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 1,500立方公尺 以上、未達 2,000立方公尺 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106年7月1日起可再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未達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
108年1月1日起可再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5,000立方公尺以上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者。
108年7月1日起可再新增查詢監測數據對象: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每日1,500立方公尺以上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者。
二、監測項目
1.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水量 監測位置 進流處、放流口
水質 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 監測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4.化學需氧量
5.懸浮固體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攝錄影監視位置 放流口
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雨水放流口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2.發電廠以外之事業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發電廠以外之事業
≧5,000立方公尺 1,500~5,000立方公尺
水量 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 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 監測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4.化學需氧量
5.懸浮固體
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攝錄影監視位置 放流口 不需設置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不需連線,但需設置放流水水量、水質自動顯示看板
3.發電廠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發電廠採海水排煙脫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發電廠且排放未接觸冷卻水
水量 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 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 監測項目 氫離子濃度指數 水溫
攝錄影監視位置 海水排煙脫硫之廢水放流口 不需設置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4.重大違規事業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重大違規業者
水量 監測位置 作業範圍內所有用水來源、放流口及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
水質 監測位置 各水措設施單元進流口/出流口/放流口/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口
水質 監測項目 1.水溫
2.氫離子濃度指數
3.導電度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攝錄影監視位置 各水措單元及放流口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註:重大違規業者,係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之對象。
5.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至地面水體者
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對象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5,000立方公尺 1,500~5,000立方公尺
水量 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 監測位置 放流口
水質 監測項目 1.化學需氧量
2.懸浮固體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質項目
攝錄影監視位置 放流口
連線傳輸設施 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